尊敬的领导,我想问下乐都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政策有没有
尊敬的市民:
关于您在区长信箱反映的“农村宅基地”一事,经乐都区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中,农民退出宅基地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农户提交书面申请、村审核、专业机构评估价值、农户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农户获得补偿、县级主管部门变更登记。
目前,青海省范围内湟源县和祁连县正在开展试点工作,补偿量化标准还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乐都区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政策,正在积极探索推进中,后续将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感谢您对区长信箱的关注和支持!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