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及2025年行政检查计划表
浏览:6768次 时间:2025-08-20 来源:乐都区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海东市乐都区司法局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司发〔2025〕11号)要求,现将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行政检查计划表公布如下:

 

乐都区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19项)

序号

单位
部门

检查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备注

1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

对医疗机构资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留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条: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区级

 

2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

对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护士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接受定期考核。《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区级

 

3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

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的监督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级

 

4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

对医疗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全国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一)机构是否按照要求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并进行备案;(二)机构是否为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供充足经费,配备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设备、场所及采取的有关措施是否可以保证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三)伦理审查委员会是否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四)伦理审查委员会是否建立伦理审查制度;(五)伦理审查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六)审查的研究是否如实、及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更新信息;(七)伦理审查结果执行情况;(八)伦理审查文档管理情况;(九)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伦理培训、学习情况;(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工作会商与信息沟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成立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成立国家中医药伦理专家委员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的监督管理。发现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该研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及处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质量与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整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区级

 

5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

对医疗文书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级

 

6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

对医疗质量的监督检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考评。

区级

 

7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

对精神卫生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区级

 

8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

对中医药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区级

 

9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

对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和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1.对下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4.对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区级

 

10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明确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1.对下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4.对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区级

 

11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1.对下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4.对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区级

 

12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

对消毒隔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明确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1.对下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4.对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及相关单位,开展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样本制作现场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区级

 

13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

对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区级

 

14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区级

 

15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

职业病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13条、 第16条、 第62条、第63、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2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申报办法》

区级

 

16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

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级

 

17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区级

 

18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区级

 

19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区级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9项)

序号

检查事项
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范围

检查对象

计划
名称

检查比例
及频次

检查对象数量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联合检查比例及频次


1

对医疗机构(中藏医药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护士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医疗
机构

辖区内医疗机构

日常监督检查

90%以上,
1次

63家

1-12月

现场检查

不低于1次

 

辖区内双随机抽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100%,
1次

5家

2

对传染病防治卫生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消毒管理办法》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
机构

辖区内医疗机构

日常监督检查

90%以上,
1次

63家

1-12月

现场检查

不低于1次

 

辖区内双随机抽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100%,
1次

2家

3

对放射卫生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机构

辖区内医疗机构

日常监督检查

90%以上,
1次

9家

1-12月

现场检查

不低于1次

 

辖区内双随机抽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100%,
1次

1家

4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日常监督检查

90%以上,
1次

2家

1-12月

现场检查

不低于1次

 

辖区内双随机抽检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00%,
1次

1家

5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申报办法》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

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

日常监督检查

90%以上,
1次

47家

1-12月

现场检查

不低于1次

 

辖区内双随机抽检的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

100%,
1次

6

监督检查区级管辖公共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
场所

辖区内公共场所

日常监督检查

90%以上,
1次

341家

1-12月

现场
检查

不低于1次

 

双随机抽检的公共场所

100%,
1次

23家

7

监督检查区级管辖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
卫生

辖区内幼儿园、
托幼机构

开学季风险隐患排查

100%,
2次

17家

1-12月

现场
检查

2次

 

8

监督检查区级管辖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生活
饮用水

辖区内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日常监督检查

90%以上

29家

1-12月

现场
检查

不低于1次

 

9

监督检查区级管辖餐饮具消毒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

餐饮具
消毒企业

辖区内餐饮具消毒企业

日常监督检查

100%,
1次

1家

1-12月

现场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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