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杜绝公共租赁住房领域内恶意拖欠租金问题,根据《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青政办﹝2020﹞21号)第四十三条第九款“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物业费、暖气费等相关费用,经催告仍不缴纳的,承租人应当退回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规定。我单位已多次对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租金的承租人采用电话通知、小区张贴催缴通告、上门下达催缴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了催缴,但部分承租人仍未履行承租义务。
为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租金收缴工作,保障公租房正常运营管理,请承租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缴清公租房租金,逾期未缴纳者,我单位将公布欠租人员名单并根据相关规定依法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及所欠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办理地址: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楼保障房运营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972-8642230
海东市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