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杜绝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根据《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青司发〔2025〕25号)有关规定,现将海东市乐都区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海东市乐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海东市乐都区教育局
海东市乐都区科学技术局
海东市乐都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海东市乐都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
海东市乐都区民政局
海东市乐都区司法局
海东市乐都区财政局
海东市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局
海东市乐都区生态环境局
海东市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东市乐都区交通运输局
海东市乐都区水务局
海东市乐都区农业农村局
海东市乐都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
海东市乐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海东市乐都区应急管理局
海东市乐都区审计局
海东市乐都区林业和草原局
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东市乐都区统计局
海东市乐都区医疗保障局
海东市乐都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东市乐都区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乐都区税务局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