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社区:
为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政策,促进我区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字〔2020〕1833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函〔2023〕79号),现将202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已在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就业局窗口申请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距退休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2.登记失业的残疾人(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成员;
4.登记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
5.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
6.登记失业的脱贫人员;
7.未享受满5年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补贴标准
上述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后,缴纳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60%至100%的部分),按照实际缴费的70%予以补贴;缴费基数高于100%的,按缴费基数100%档次核算补贴,超出部分不予补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实际缴费的70%予以补贴。
三、补贴期限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城乡低保家庭成员、脱贫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补贴不超过5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补贴不超过2年。
2.以上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开始计算,对按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补贴时间进行累加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3.根据《关于进一步应用就业信息系统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663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就(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等社保补贴的,一律要求登记失业人员在其初次实现灵活就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起始时间从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当月开始计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无法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由企业单位统一参保代缴费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未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
7.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申请人到所在乡镇(街道)或社区领取);
3.申请人《就业创业证》(手机登陆“青海人社通”APP→我的→我的证件→《就业创业证》,分享至微信后打印为纸质版);
4.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残疾证、低保证、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及复印件、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5.申请人本人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要求为青海省三代社保卡,乐都区以外社保卡写清楚开户行名称,并须开通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
6.申请人本年度、本地区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缴费3日后到海东市政务大厅税务局窗口打印,或在手机“青海税务”APP上下载打印);
7.申请人携带上述申报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或社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到区就业局二楼就业援助办公室进行申报。
六、申报时间
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0月31日,每周一至周四(周五进行汇总,不受理)。
海东市乐都区就业服务局
2024年9月9日